監獄限制死刑犯通信自由 大法官宣告違憲

死刑犯邱和順,因為不滿寄出個人回憶錄,卻被獄方以危害監獄聲譽,拒絕寄送出去,因而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也做出第756號解釋,認為不應該以監獄聲譽的理由,來危害受刑人的通訊自由,也不能無差別的閱讀受刑人的書信,宣告監獄受刑法部分條文違憲。

死刑犯邱和順,雖然死刑判決確定,但他向監所申請寄出的個人回憶錄,被認定有違機關聲譽,被監所退回,讓邱和順不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第756號解釋出爐。

大法官認為,監獄長官,對受刑人沒有差別的閱讀書信,對受刑人和收寫書信的人,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受到危害。另外,受刑人送出,給獄外非受刑人的書信,只要是無關監獄紀律維護的部份,不能不准予發信,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投稿報章雜誌的限制,大法官也宣告違憲。

756號解釋,邱和順的義務律師團表示贊同,也希望透過這次釋憲,讓監所改革,更進一步。

(民視新聞/吳俊德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