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推機車被重罰 法官:無危險駕駛撤銷處分

苗栗縣頭份市一名古姓機車行業者,2017年9月,救援一輛騎到沒油的機車,他騎著機車,用腳推著這輛機車行駛,遭到民眾錄影檢舉,被警方開出罰單,監理單位裁罰12000元,還記違規點數3點。機車行老闆提出行政訴訟,法官檢視畫面,認定沒有危險駕駛行為,撤銷原處分,並要求監理單位負擔300元裁判費。

機車行老闆,騎著機車用右腳推著女子機車後方,被民眾拍下檢舉。

警方認為車行老闆的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監理單位裁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但機車行老闆宣稱「警察也有同樣方式推車,一般民眾無法得知有違法。」主張當時行車穩定、未偏移車道危及他車安全,不滿罰款太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法官根據短短7秒的檢舉影片中,因此認定沒有違法。

用腳推故障或沒油的機車,很多機車行都會用這種方式救援。機車行的老闆說,短程的救援方式,用腳推比綁繩子拖還安全。

苗栗交通隊表示,用腳推機車,車速難以控制,行車不穩車身容易傾斜、偏離,容易危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雖然過去曾有很多裁罰的案例,但這個案子因檢舉影片太短,缺乏積極證據佐證,因此建議監理單位不要上訴。

(民視新聞/邱俊超苗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