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可以合法收錢!政治獻金及貪汙關鍵是這個

近期立法院爆發重大貪汙案件,總共有四位現任立委以及兩位前任立委涉案,涉案立委的黨派甚至跨越藍綠黃,是與SOGO經營權爭議有關的案件。其中有的立委收取賄款近千萬、百萬,以此施壓政府相關單位,進行有利於SOGO的政策方針,檢調機關追查多年,才在此次休會期間一口氣將涉案立委搜查。

然實際上,身為民意代表,在台灣的選舉上所需花費的資金需求很高,雖然民代有相當可觀的薪水,依然很難應付。那政治人物應該要如何合法的取得金援,而不涉及貪汙呢?

其實,「政治獻金」就是政治人物合法取得資金的方式。根據我國《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換言之,政治獻金必須是無償且無對價關係的「捐贈」,也是其與貪污、賄賂最大的不同。

同時,政治獻金法也明訂特定人士及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例如有累積營饋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與政府有關的巨額採購廠商、重大公共建設投資之廠商、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的資金、以及不具有選舉權的人。且針對不同對象,法規也規定不同的捐贈上限,例如對於同一位擬參選人的每年捐款總額,個人不得超過10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100萬元,人民團體則不能超過50萬。

另外,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需要設置「政治獻金專戶」收受獻金,捐款人也需要向監察院申報。監察院會在受理申報截止日之後的六個月內,於網路公布參選人的會計報告書,每個參選人詳細的資金收受,都是可以在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查詢到。

相反的,如果政治人物所收受的資金不是透過合法的政治獻金,而是濫用自身的職位,收受特定人士的賄賂,來達到特定人士所希望達到的利益,就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若有公務員因為收受賄絡,而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則會觸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如果政治人物收取的資金未在政治獻金專戶中,很有可能是假借贈與之名、行收賄之實,所以我們很常在爆出貪污案的新聞中看到某某立委親自或請助理到某處提走一皮箱的現金,內有近百萬元,或是立委本人打電話給行賄者,直接問對方何時拿出賄款等等的情節。因為正常合法的政治獻金,應該經由政治獻金專戶,而非直接的現金支付。

《政治獻金法》可以讓特定政治人物的資金來源更加明確,以供民眾檢視,也便於民眾理解這些政治人物可能與那些團體較為親近,作為民眾支持與否的依據,同時政治獻金也設有上限,避免財大氣粗的營利團體過度掌控政策的方向。因此來源合法的政治獻金並不違法,反而是民眾所看不到的弊案和行賄讓民眾難以監督,因此才需要相關法律及檢調的介入,才能還給人民公開透明的政治環境。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