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高院更一審判台新金勝訴 財政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財政部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圖為財政部長蘇建榮。(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台新金控與彰銀的經營權纏訟6年,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確認,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普通董事席次。對此,財政部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台新金併彰銀要從2005年說起,當時台新金以365億取得彰銀22.5%股權,成為第一大民股,甚至取得過半席次、主導經營權。但2014年股東會中,財政部未支持台新人選,造成台新未取得經營權。

財政部則認定,就算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董事的契約關係存在,性質屬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不僅對彰銀無益,也因侵害員工及其他股東權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兩造間的契約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即使是表決權拘束契約,也因未違反公序良俗而有效,因此判決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前,且台新為彰銀最大股東時,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董事;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判決出爐,見解與二審相同。財政部對此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