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贓車誤擊斃少年 二審改依過失致死判5個月
4年多前,桃園警察劉政國為了攔下贓車,開槍誤擊車內一名16歲徐姓少年,導致少年死亡,桃園地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員警起訴,案件進入二審,高院法官認為,劉政國對於使用槍械時機沒斟酌注意,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個月,死者家屬無法接受,考慮再上訴。
凌晨3點,白色贓車直踩油門,高速呼嘯而過,警車鳴笛在後面一路緊跟,2016年1月中,桃園楊梅分局員警劉政國為了攔下贓車,展開追逐,時間長達40分鐘,白色贓車還2度衝撞警車。
拒檢逃逸,和路邊車輛發生擦撞,就是因為這樣的衝突過程,員警劉政國選擇拔槍,朝著轎車右後輪開一槍想要制止,卻意外擊斃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桃園地檢署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員警,劉政國不服判刑,上訴到高等法院,改判過失致死罪。
楊梅分局副分局長楊昌祐表示,「本分局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雖然感到遺憾,但努力積極維護轄區的治安,捍衛員警合法使用警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