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揮手示意「車先過」仍被開單 駕駛批陷阱

9月1日,全國展開路口安全大執法,並將「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列為重點項目,最高可罰新台幣3600元。但有民眾抱怨,開車轉彎行經斑馬線,有減速要禮讓行人,是對方揮手示意車輛先行,沒想到還是遭員警開單。對此,警方表示,個案若有爭議可以申訴,但警方取締的準則,重點在車輛有沒有實際「停下來」等行人。

車輛行駛在路上,右轉碰上行人,駕駛先減速,小朋友揮手示意禮讓,駕駛照辦,下一秒迎接他的卻是波麗士大人。

遭員警攔下,駕駛很無奈PO文提醒其他用路人,碰上行人要禮讓,千萬不要過,因為他還是吃上2000元罰單。

民眾表示,「行人都已經示意你先過,這應該是按照法規當然是可以罰,但我覺得硬要罰他,不太合情理也不太合常理,他就叫我們過不然怎麼辦,我們不過大家就一直杵在那邊,都不要動,(之後遇到的話)就不要就不要動,不要過換叫他過。」

北市警交通大隊執法組分隊長張議瑋表示,「我們是以車輛,有沒有確實做到停讓為依據,同仁是以相關標準,如果依個案還是可以向舉發機關去反應。」

原來只踩煞車是不夠的,車輛必須實際「停下來」等行人,若碰上行人反過來禮讓,才能避免挨罰。而9月起路口執法變嚴格,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可罰3600元,警政署也祭出3大取締原則。

9月1日大執法後,駕駛朋友若行經斑馬線轉彎處,碰上像我這樣的行人,就必須要拉出三公尺的距離,否則就可能遭警方取締。

路口沒人指揮時,與行人保持3公尺或一個車道寬是基本,若有人指揮,駕駛卻硬闖也會挨罰,再者就是當場不宜攔截製單者,警方也能直接舉發,民眾開車騎車,還是得隨時遵守交通規則。

(民視新聞/王富民、郭南宏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