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檢衝撞員警不構成肇逃?法官:屬殺人未遂及重傷害罪

台中市一名彭姓男子,去年12月酒駕拒檢還衝撞警方,造成孫姓員警頭臉挫傷,檢方以「妨害公務」、「傷害」以及「肇逃」起訴嫌犯,但一審法官卻判「肇逃項目無罪」;法官認為,嫌犯是故意衝撞警察,「不符合肇逃要件」,應屬於「殺人未遂」以及「重傷害」;但檢方說,是不是肇逃,法界看法不一,將研擬上訴。

今年7月,新北市一名毒販,不但拒絕臨檢還衝撞警方;去年12月1日凌晨4點多,在台中也有類似案件,當時酒駕嫌犯,先假意配合臨檢,卻衝撞員警,逃離現場,造成40歲孫姓員警,頭部和臉部挫傷。市政派出所所長謝俊雄說,「他也慢慢有開過來,準備要接受檢查,後來才加速衝撞員警以後加速逃逸。」

當時嫌犯逃了4百公尺之後被逮,移送法辦;檢方以三項罪名起訴,分別是「傷害」、「妨害公務」,以及「肇逃」,一審法官認為,前兩項罪證明確,毫無疑問;但是「肇逃項目」則判無罪,理由是,肇逃的構成要件,學理上以「非故意」為前提,法官判斷,當時嫌犯是「故意」衝撞警員,因此,不符合「肇逃」要件;既然是故意,則應該屬於「殺人未遂」和「重傷害」。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志文表示,「法院以傳統的見解,認為只限於過失,而不包含故意判決無罪,那本署會表示尊重,但是會研議是否要針對此案提起上訴。」駕、酒駕,不配臨檢衝撞警方案例不少,平均每年至少50件起跳,「衝撞員警逃逸,肇逃居然無罪」,乍聽之下讓人錯愕;但重傷害跟殺人未遂,刑責更重;可別以身試法。

(民視新聞/ 劉朝陽、黃信儒 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