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台灣一場大地震,讓台南永康維冠大樓應聲倒塌,造成上百人死亡,存活下來的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等,聲請約2.8億國家賠償,台南地院宣判駁回。
台南地院庭長林福來說明,「台南市政府並非本件賠償義務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又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大樓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過程,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故意過失,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業務的工務局,亦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案件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是工務局,並非台南市政府,原告請求市府連帶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與法不合。
另外,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就維冠大樓興建時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建造執照核發,只須就規定項目審查,其餘建築技術項目,是由專業建築師、技師簽證負責,大樓施工中改制前的工務局沒有必須到場實質勘驗義務,而依現存卷證,並沒任何故意、過失不法。
台南市長黃偉哲說,「判決結果我們尊重法院判決,但是對於家屬的關心,我們是無時無刻。」
維冠大樓倒塌事故,共有3組受災戶聲請國家賠償,第1組有2名受災戶認為當時台南縣工務局核發建照程序有疏失,求償約2700萬,第2組6名受災戶求償2300多萬,一審都遭駁回,第三組如今也遭駁回,原告是否上訴研議中。
(民視新聞/林俊明、孫慧娟 台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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