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刑事庭發言人法官連育群說,「這個案子最終的判決是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那對於再審你只能對於,有罪的確定判決對於實體判決提起再審,你不能對程序判決提起再審,檢察官認為說這個案子當初在二審,應該就確定了,所以第三審上訴是不合法的。」
1995年,翁茂鍾家族「怡華」公司,向百利達銀行申請擔保,最後倒債1千萬美元,擔任銀行資產負債部經理的諸慶恩,向法院聲請本票追債,對方卻反控他持假訂單追債,原本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四個月,他不服上訴最高院,卻在審理期間過世,高檢署日前提出再審申請,遭到高等法院駁回。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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