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石木欽案審判長被聲請迴避! 監察院三點聲明曝「合議庭有偏頗」

懲戒法院昨(13)日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隨即對本案合議庭5成員聲請迴避致案件無法審理。(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人民參審合議庭被聲請迴避首例!懲戒法院昨(13)日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隨即對本案合議庭5成員聲請迴避致案件無法審理。對此,監察院今天三點聲明強調,石木欽懲戒案件合議庭審理,有背離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

監察院聲明如下:

一、審判長吳景源在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並且認同他迴避聲請狀所稱「清白,遭遇有計畫的抹黑以帶風向,致名譽受損」說詞,石木欽在110年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審判長吳景源立即在當天就准予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並且違法開啟110年6月29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各項爭點則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二、監察院彈劾案向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監察法規定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故監察院一再懇請合議庭就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有關「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是否包括憲法所定「彈劾程序」?也就是先確認職務法庭針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應先做出「中間裁定」,並請懲戒法院在未做出「中間裁定」前,應先停止「調查證據程序」,以避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侵害監察院彈劾權核心領域,然合議庭並未依法採中間裁定方式,說明詳細認定理由,讓訴訟程序依法走下去,是否有意圖透過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方式,最後給予石木欽不受理之判決嫌疑,合議庭審理過程,顯有偏頗。

三、審判長吳景源於第一次開庭時,違反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所定言詞辯論程序,將原本應於調查證據與辯論階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就進行,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