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沿近海漁船防疫規範公布 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緩並撤照
農業委員會今(1)日發布「COVID-19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該圖僅為示意圖。(圖/民視新聞翻攝)

為保障漁業從業人健康安全,及防堵COVID-19從邊境入侵台灣境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1)日發布訂定「COVID-19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請相關民眾配合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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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在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船長應注意船員健康狀況,船員如有COVID-19疑似症狀,船長應通報漁業通訊電臺或漁業署監控中心。

漁業署說明,漁船海上作業,如因緊急避難或救難,進入大陸地區、外國港口,或與大陸地區或外國船舶接駁人員、傳遞物品或其他接觸時,船長應於出外國港口前或進入我國漁港6小時前,主動通報漁業通訊電臺或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並應依指示停泊指定漁港,及依規定辦理檢疫程序

漁業署強調,若違反通報或上述注意事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撤銷漁船漁業執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漁業署強調,農委會已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疫情期間從事走私、偷渡行為,將從重予以處分,最重可撤銷漁船漁業執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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