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指出,根據調查蘇嘉全曾到印尼兩次,其一是2016年9月7日至10日和蘇震清、陳明文、陳歐珀和蘇震清、陳明文、陳歐珀一同到印尼雅加達,參加蔡英文總統印尼後援會的謝票行程;其二是2019年10月26日至28日前往印尼雅加達的私人行程。
判決指出,蘇嘉全兩次印尼行程均無偕同中油、台糖、台鹽等國營事業主管,再者2019年10月的私人行程,蘇震清也未同行,王育敏等人未經查證,在記者會直接發布「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顯然是不實陳述。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蘇嘉全委任律師許惠峰指出,王育敏等4人未經查證,就拿著外交部文件斷章取義,誤導社會大眾,且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回函指沒有在印尼投資,當然也不會有損害之事;另外,王育敏等人分別具立委或議員等身份,比起一般民眾更有管道進行查證,卻在未查證前即舉行記者會發表評論,侵權事證明確。最後,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產狀況和侵害程度,判王育敏、黃子哲、羅智強、游淑慧應連帶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聲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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