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表示,偵辦城中城大樓火災案件,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疑似涉案的2人,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被告2人均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住宅、第276條過失致死等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黃女因前後供述矛盾,與現場鑑識之跡證不符,並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郭姓被告則經檢察官諭知6萬元交保候傳。
此外,黃女明知點燃沉香,離去前應注意火苗有沒有熄滅,但她卻疏於注意,沒將使用過後的沉香熄滅,還放在沙發椅旁邊後,就擅自騎車離去,導致火苗未熄滅燃燒到住處物品,進而引發火勢而迅速延燒,並造成多人死傷,高雄地院於晚間11時許裁准黃女羈押禁見。
事後,檢方在得知法院裁定後,立刻將黃女送往燕巢看守所,而在押解至看守所時,黃女面對媒體詢問時全程低頭不發一語,直到記者詢問「覺得自己冤枉嗎?」她才2度點頭表達冤屈,隨後便坐上警車離去。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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