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性侵案發生於2018年11月間,被害人在鈕承澤住處參與聚會,直至晚上九點多,席間賓客及被害人女主管離開,剩被害人在場,鈕承澤被控不顧被害人反抗,性侵害得逞;案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全案曝光。法官黃玉婷(2020.12.2)說,「依照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主管,以及驗傷醫師的證明,確實有在107年11月23號,在住處以參加私人聚會為由,讓被害人強留在其住處內,並且對她為強制性交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鈕承澤有期徒刑4年。二審法官清楚說明維持原審理由,不過鈕承澤還是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法官從原判決證據資料,詳細說明認定鈕承澤違反女方意願,而且量刑客觀上並沒有逾越法定刑度,並非僅憑被告否認犯罪的說詞,就是量刑輕重唯一標準,被告鈕承澤提出上訴應予駁回。
鈕承澤雖已賠償200萬元,但他仍稱女方對他有好感且產生情愫,才有當天行為,否認犯罪。高院認為鈕承澤欠缺性別平權意識,沒有悔悟之心,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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