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換臉謎片風波 林昶佐提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
林昶佐推動修法,擬定《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案,獲得跨黨派委員共同提案及連署,今天正式提出。(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YouTuber小玉販賣AI換臉謎片牟利落網,受害者從網紅到民代,高達上百人。為遏止侵犯性隱私,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推動修法,擬定《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案,獲得跨黨派委員共同提案及連署,今天正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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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朱玉宸)透過「Deepfake(深偽)」軟體,販售「變臉謎片」牟利,被依散播猥褻、妨害名譽送檢方偵辦。檢方訊後諭令小玉50萬元交保,其財產及犯罪所得因被查扣,無法交付保釋金,檢方降保後改以30萬元交保。

林昶佐今天表示,現行法律無論是依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或誹謗罪,最高刑期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甚至可易科罰金,保護力根本不夠。

因此,林昶佐擬定《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獲跨黨派委員共同提案及連署,在今天正式提出。

林昶佐說明修正案要點,包含以下5點。

第一,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未經同意外流性隱私影像,刑期1年以上7年以下,且無法易科罰金;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刑期五年以下。以上若意圖營利則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第二,以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根據不同意樣態,最高刑期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且無法易科罰金。

第三,明確定義性隱私影像範圍避免爭議。

第四,過往散佈猥褻物品罪,所謂散佈必須要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然而現在科技發達,無須「散佈」即可對受害者產生難以抹滅之傷害。故草案中明定只要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包含特定少數人及私下一對一傳送,皆觸犯侵害性隱私罪。

第五,法院可要求網路平台或持有人限時下架或刪除性隱私影像,媒體亦不得揭露受害人個資。法院審理該案時需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等。

林昶佐表示,台灣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我該落實公約的精神,全力消弭無所不在的性別暴力侵害,無論在現實、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行為。他強調,會在立法院繼續努力,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保障所有人的權益。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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