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仙人跳強迫簽本票該如何解套?
上開案件其實是有法律問題的,刑事上,黑衣男、小美可能會有刑事恐嚇取財、傷害罪的問題,民事上,則有本票裁定的糾紛。
本票裁定,效力極強,可不用打官司直接取得執行名義,進而直接執行財產,其對應之救濟管道,除本票裁定之抗告外,只剩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類官司之主張主要有兩種:
1.第一種是主張該本票是強暴脅迫而簽立
✔發票人須就強暴脅迫部分盡舉證責任部分
✔上開案例,小明可舉證主張本票是強暴脅迫簽立,故本票無效。
2. 第二種主張為該本票並無強暴脅迫,但該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不存在
✔就原因關係債權存不存在應由何人舉證部分,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見解不同,高等法院認為應由執票人(被告)證明原因關係存在(例如:證明有借貸存在),最高法院認為應由發票人(原告)證明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證明借貸已清償)。
✔上開案例,小明可援引高院見解,要求本票之持票人應證明本票之債權存在。
在梁雨安律師過往承辦的案例中,該案是原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該案在梁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強暴脅迫的舉證
依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0號判例,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脅迫時,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於本案,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強暴脅迫其簽立本票乙事,於另案提出之刑事恐嚇取財部分,已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再議駁回處分,自應認其主張並非可採。
✔原因關係舉證
依現行最高法院穩定見解,如原告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時,被告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原告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原告仍須就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乙事,負舉證責任,原告既無法證明該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自應為原告敗訴之認定。
上開主張成功說服法官,採認最高法院之舉證分配,進而給予被告勝訴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資料來源:梁雨安律師
文章轉載自: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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