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襄閱檢察官 卓俊忠表示,「依法令規定勒戒不能超過兩個月,一般要看勒戒場所的評估報告,大概40幾天,那評估報告如果認為沒有施用傾向的話,檢察官收到公文就會釋放被告。」
檢警在劉偉健家中搜出大麻煙彈,證據確鑿,地檢向法院聲請羈押,押了兩個月,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劉偉健150萬交保。不過交保後,劉偉健隨即被送往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續檢方將審酌,劉偉健的評估報告,再由檢方裁定是否釋放。
(民視新聞/許家程、陳建華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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