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同婚伴侶收養成功!哪些限制同婚收養?

(圖取自Pixabay圖庫)

雖然來到了全新的一年,大家都已經準備好要迎接各種生活大小事了,不過去年仍然有些事情可能是大家沒有注意到的喔!像是去年年底就出現了一個史無前例的判決,主要是關於同性婚姻伴侶收養子女的問題,有對同性伴侶希望能透過向法院聲請來收養一個小女兒,在其他夥伴都遭法院駁回失敗後,僅剩他們這對伴侶成功走到最後,在司法事務官的判斷下,做出了首例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成功的裁定。

為什麼此例會讓同性伴侶們感到如此振奮呢?事實上,儘管我國已經透過大法官釋憲,宣告原本民法中關於一夫一妻的結婚限制違憲後,催生出了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也為社會進步創下了一大里程碑。

然而,在這樣的喜悅當中,大家又發現了一件事情,就是這個施行法雖然可以讓同性伴侶合法結婚,但是卻在一些地方做出限制,尤其在同性婚姻收養子女這部分,就有在該法第20條進行規範,僅有其中一方去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才會準用民法的收養規定,而這樣的規定,也像是對於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的方式做出限制,表明同性伴侶只能夠去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這個方式,沒辦法像一般異性婚姻的夫妻一樣去共同收養子女。

假如真的要去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只能是在其中一方單身時先收養,這樣在雙方結婚後,這個子女只與原本收養他的人有養父母及養子女的關係,後來結婚的伴侶則會與他毫無親屬關係,雖然生活上是父母子女,然而法律上卻只是陌生人。

而這次的判決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司法事務官是以子女的利益作為最大考量,並且認為同婚專法內提到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收養規定,並不代表去限制同婚伴侶去收養子女的權利,綜合以上兩者的考量,為了孩子之後的生活,司法事務官才會做出這個關鍵性的裁定。

雖然有了這樣一個不一樣的判決,但比較可惜的是,這個判決的效力並不會擴及其他案件,其他案件仍須透過法律程序或是修法去爭取,而這個部分則是在同婚專法通過後,法律上需要再去努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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