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2顆茶葉蛋」判3個月?超商女店員上訴結果出爐:有罪但「免刑」

一超商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的二審判決結果出爐。此為茶葉蛋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翻攝自民視新聞)

社會中心/王溫鈴報導

高雄一名超商店員在上班時偷吃店內2顆茶葉蛋,店長抓到後提告,一審依業務侵占判她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等於一顆茶葉蛋4萬5千元;但判決出爐後引發網路爭論,高雄地院還發聲明澄清這已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案經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情輕法重」,雖仍判她有罪,但免刑。

2018年7月在高雄市某超商當店員的方姓女子,平時負責收銀及整理檯面、貨品上架等工作。而該店店長清點茶葉蛋時發現數量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方姓店員在一個禮拜內偷吃2顆茶葉蛋,於是報警將她移送法辦。

檢方偵查時,方女說「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才會自己剝蛋試吃,並供稱有付錢給同事,但同事作證指出方女並沒有付錢;檢方認為,方女如果真的要試吃鹹淡,大可在櫃台前大方試吃,不用躲起來偷吃,且事後她拒賠償店內損失,將她以業務侵占罪起訴,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9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一審判決,如果方女不想坐牢就要付9萬元罰金,一顆蛋等於4萬5千元。此為茶葉蛋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翻攝自民視新聞)

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方女偷吃的2顆茶葉價值僅18元,且她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依法酌減其刑,兩罪各判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等於一顆茶葉蛋要價4萬5千元。

判決一出,引發各界質疑是否判刑過重,清貧人家偷吃2顆茶葉蛋,代價竟高達9萬元,高雄地院還發特地聲明,「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但也有其他法官看不下去,跳出來批高雄法官「太過苛刻!本件其實是可以做免刑宣告」。

全案上訴後,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女店員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18元的犯罪所得極微,可罰程度不高,且店家不再要求賠償,加上無前科,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判女店員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