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5歲蔡女2019年10月起在高雄一間補習班工作,工作期間因為「薪資退休金提撥問題」與楊男發生糾紛,雙方最後撕破臉對簿公堂。楊男除資遣蔡女外,還指控對方到職後,每天會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1年下來至少帶走價值2萬5千元的水,分別提告刑事竊盜罪和民事求償。
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時,蔡女坦承確實有長期裝水回家喝,但強調每次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同意,公司都知情卻一直從未有人制止,考量蔡女的裝水回家喝時間長達1年,補習班若認為其行為不妥,應該要早點制止,而非一直未表態,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予以蔡女不起訴處分。
楊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指控,蔡女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從公司裝水回家喝,扣掉假日後的上班日共有249天,若以每瓶水市價新台幣20元計算,她從補習班帶水共獲利約2萬4900元。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事情,楊男及補習班員工都知情,飲水機上方甚至有裝設監視器,但補習班卻一直從未制止,直到爆發勞資糾紛後才決定提告求償,認定楊男請求無理,判處楊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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