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隔離者報稅期限延長至6/30 免事先申請、需檢附通知書佐證
財政部今公告,民眾如果因確診接受治療、隔離與檢疫等,而無法在5月1日至31日期間內完成報稅,綜所稅、營所稅與房屋稅3大稅項將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至6月30日。(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本土COVID-19確診數飆升,面對5月即將來臨的報稅季,財政部今公告,民眾如果因確診接受治療、隔離與檢疫等,而無法在5月1日至31日期間內完成報稅,綜所稅、營所稅與房屋稅3大稅項將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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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適用對象有3類,個人部分,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第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第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以上對象之民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6月30日。111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隔離者申報繳納期限則可展延至6月30日。111年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4月1日至5月3日,受隔離者可展延到5月31日。

財政部指出,如果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民眾仍在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申報繳納期限則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的次日起,再展延20日。此外,這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的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在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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