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上,騎士騎到一半,左後方一輛白色轎車,突然衝出來,下一秒又減慢速度,一下打著右邊方向燈,一下又換成左邊方向燈,速度又快又慢,搞得騎士好亂啊。
類似狀況已經不是第一次,騎士控訴,自己在台北、台南、高雄,都曾遇過轎車惡意逼車,事後檢舉,警方卻都不予舉發。
投訴人蘇先生說,「這些車子他可能明明有別的路可以走,但他不走他就會硬要插到你前面,或近距離跟你從旁邊切過去,通常你去檢舉的時候,警察可能會跟你說他有舉發,結果當你事後打去的時候,你才會發現,警察都會只開沒有打方向燈。」
蘇先生拿出新北市警察局回覆的電子郵件,上面寫著,「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適法有疑義」,不予舉發,讓他相當不滿。
投訴人蘇先生說,「警察執法標準非常高,他會跟你說可能因為你鏡頭焦段的問題,遠近的問題,所以造成很近的效果之類的,他們會用各種方式,去幫汽車駕駛找藉口。」
警方強調,如果駕駛惡意逼車,會依照道交條例43條,「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罰6千到2萬4千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但否有惡意逼車行為,還是得由警方來判定。
(民視新聞/蕭宇珊、陳怡汝、陳泊翰 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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