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身分證「拒載家人姓名、役別」 戶政所拒絕男怒提告!結果法院准了
男子希望能換發不包含家人姓名、役別和照片的身分證。圖為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社會中心/王溫鈴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但要求不要包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照片等項目,在遭拒後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上記載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准予換發;但照片等項目因具有公益目的,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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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21日陳男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要求新的身分證不要包含父母與配偶姓名、役別、照片。戶政事務所指,陳男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否准申請;陳男訴願被駁後提告。陳男主張,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個資的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換發身分證「拒載家人姓名、役別」 戶政所拒絕男怒提告!結果法院判准
身分證正面的基本資料包含姓名、生日、編號和照片。(圖/翻攝自內政部官網)

戶政事務所解釋,陳男沒有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包括重病、身心障礙、顏面傷殘或植物人,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其餘項目則是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效用及全國。

法院認為,釋字第603號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也保障人民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而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及團體生活的重要文件,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若人民持身分證對外使用,通常會一併揭露全部個資。

換發身分證「拒載家人姓名、役別」 戶政所拒絕男怒提告!結果法院判准
陳姓男子希望父母和配偶的姓名以及役別都不要顯示。(圖/翻攝自內政部官網)

身分證揭露的項目,應該是有助於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以及全國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另雖容許人民自行遮隱,仍容易產生爭議,尤其是證件資訊的正確性。

判決指出,身分證中的父母、配偶姓名,即便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違反比例原則,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且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同樣違反比例原則。

但身分證上的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與戶籍地址,屬於社會上可以辨識個人身分的「必要」資料,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北高行因此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的身分證給陳男,但仍要印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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