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心拿走他人遺失物 就算歸還也可能挨罰!

(圖/民視新聞網)

相較於前陣子的天氣,最近的大太陽真的開始讓大家有夏天的感覺了,先前那每天陰雨綿綿,甚至有時還會來個傾盆大雨的天氣,讓大家出門時不得不帶把傘,否則可能就會淋成落湯雞,在這樣的天氣裡,除了外出交通不方便外,最讓人生氣的莫過於自己的傘被別人拿走,因為這不只會讓自己平白無故損失一把雨傘,更慘的是還可能讓自己被雨淋濕。

先前有位教職員在下班時見到走廊上有一把雨傘,她當下因為一時的貪心,便把那把傘先藏起來,等到隔天回家時才把傘帶走,而那把傘其實是另一名女教職員先暫時借給一名男教職員使用的,因為男教職員一時忘記歸還才會放在走廊上,然而,當女教職員詢問時,他才想起自己將雨傘放在走廊,但回頭去尋者時已經失蹤了,女教職員在詢問下才得知雨傘已被人拿走,因此調閱監視器報警並對拿走雨傘的人提告。

儘管拿走雨傘的教職員堅決否認自己是故意要侵占雨傘的,然而依據畫面以及將雨傘藏起來的舉動,法院還是依侵占遺失物罪給予罰金3000元的懲罰,這樣貪小便宜的行為確實非常不可取,但如果今天遇到的情況是因為臨時沒帶傘所以先取走使用,事後才還回來,這樣也會有竊盜或是侵占的疑慮嗎?

暫時取走使用,使用完再還回來的情況,在實務中會被稱作是「使用竊盜」,因為在刑法上若是要成立竊盜罪,其要件是拿取物品時是有想要讓該物品變為自己所有,破壞該物品與主人間的支配關係,這樣的情況才會算是竊盜,因此暫時取走再返還就不會被認定是竊盜行為。

雖然實際上不算是竊盜行為,但這樣的行為在法院判決當中其實是會被認定為所謂的侵占罪,因為刑法第337條有規定,若是有意圖將物品變成自己不法之所有,就去侵占脫離他人支配關係的物品時,就會成立侵占罪;因為該物品當下是不在物品主人身邊的,物品等同於暫時脫離與主人間的支配關係,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將該物品先占為己有使用,就與刑法第337條所規定的侵占罪要件相符合。

因此,大家千萬要注意,不要因為一時方便或是貪心就做出順手牽羊的行為,就算事後歸還,若是得不到失主的諒解,仍舊很可能會像前面提到的教職員一樣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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