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高雄BMW酒駕男釀1死3傷僅判7年10月 法官5理由「無法構成殺人罪」

黃子洋去年底酒駕開BMW撞1家4口,造成母親不治的的悲劇車禍,且他是累犯,先前曾有2次酒駕紀錄。(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黃子洋去年酒駕開BMW撞1家4口,造成母親不治的的悲劇車禍,且這名黃子洋是累犯,先前曾有2次酒駕紀錄,檢察官認定被告酒後駕車致一死三傷,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此依殺人既遂及未遂罪提起公訴。但高雄地院今(1)日宣判,黃子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並用5點說明無法構成殺人罪的理由。

黃子洋去年在鹽埕區某咖啡店與朋友一同喝酒,並自備威士忌,貪圖方便酒後駕車要返回小港住家,結果就肇事。他開車經過河東路、國民街路口,撞到3女1男一家行人,造成73年次的范姓女子送醫後不治,其餘傷者3人為范女家人。黃嫌經警方酒測後,數值達「1.24」,遠超法定標準值。高雄地檢署在短短18天迅速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酒後駕車致一死三傷,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既遂及未遂罪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今日宣判,黃子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10 月。另外,也公布無法構成殺人罪的理由,其五點理由如下:

1. 被告從五福路上起駛,至案發地點,全程約650公尺,以GOOGLE預估的開車時間,需2分鐘;依照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認為被告在燈會現場一路以時速近80公里超速行駛,依照這樣的速度,被告約半分鐘即可抵達。

然而,被告是從當日19時2分出發、至19時7分許發生車禍,花了約5分鐘,顯然被告於行車前半段,因受人潮、車潮之故,行車速度不快,而於19時6分至民生二路口起,才開始有闖紅燈、超速之情形,並不是如檢察官所稱:被告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駕車,有一路超速、闖紅燈之情形。

2. 依照現場留下的煞車痕,從起點到肇事處,長達29.1 ,顯然被告在發現行人時,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雖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即時煞住,但也能看出被告顯然並沒有容任結果發生的意思。

3. 案發當時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若被告確有殺人的不意,在起駛後不久,很輕易就能容任結果發生,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本案。

4.被告固然於十餘年前曾犯酒駕案件且有肇事(無人傷亡),復曾於臉書上發表過「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生,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 無能的政府和笨色立委們,還在堅持0.75以上才以殺人罪起訴嗎?!」等言論,但若單以這樣就推論被告有殺人的故意,實在太過簡略。

否則依照同一標準,曾犯酒駕者再為酒駕時,從他開車上路開始,就是殺人罪的著手,即使沒有肇事致人於死,也將構成殺人未遂罪,且實務上應該有一半以上的酒駕案件,都要改判殺人未遂罪,這顯然不是立法目的;當然,立法者也考量到這樣的人應該要加重處罰,並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顯見曾經犯酒駕之罪,再犯酒駕而致死者,並不當然就構成殺人罪,否則也就不必這樣的立法方式了。

5、因此,在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容任被害人死亡的不確定故意,且依被告於起駛後至肇事前之行車過程,與其在事發前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實在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