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筆錄拍影片比不雅手勢 法官:表現自我 裁定不罰

在警局內比不雅手勢,竟然不用罰!新北市一名男子,去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拿手機錄下自己比不雅手勢的畫面,上傳到網路上,警方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不過,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則認為,他是以製作影片方式「表現自我」,雖然行為可能不當,但沒有違法,裁定不罰,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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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男子今年,因為涉犯恐嚇罪,到新北市中和區派出所製作筆錄,在等待筆錄簽名時,他竟然拿手機拍下不雅手勢,還大膽PO在網路上,但法官認為,他只是以錄製影片方式表現自我,難以認定是故意侮辱公務員,所以裁定不罰!過去曾經有人,同樣在製作筆錄時,對所長比不雅手勢,被判拘役10天。律師解釋,依照現行法律,只有對特定公務員比出不雅手勢,才會被罰。

(民視新聞/黃恩琳 盧柏璁 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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