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如果因為外遇行為精神受創 是不是就不算侵害配偶權了呢?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有位已婚的男醫師與同科的女護理師發生外遇,過程中女護理師還曾為了男醫師墮胎兩次,好不容易生下一個孩子後,女護理師為了讓自己與孩子能有個名分,甚至還不惜與前夫離婚,豈料,男醫師卻開始拒絕往來,甚至只在長達三年的期間探望過孩子六次,而這樣的舉動讓女護理師感到非常崩潰,直接帶著孩子找上男醫師的妻子,當面請求她與男醫師離婚,結果這舉動讓男醫師的妻子精神深受打擊,因為時常哭泣導致自身白內障惡化,甚至還罹患了精神疾病,因此她選擇對這位女護理師提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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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例中,比較常見的狀況是被外遇的一方因為得知實情後崩潰、精神受創,而外遇者通常都是比較老神在在的情況,不過這個案例就比較不一樣,外遇對象竟然也因為長期的外遇行為而崩潰,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位女護理師的外遇行為仍會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嗎?

實際上,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與否關鍵在於被外遇配偶的權利是否有受到侵害,例如因為配偶外遇而精神受創、配偶違背婚姻信任造成婚姻破碎、配偶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等等,這些情況都是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情況,基本上要看的只有受侵害的配偶這方,並不會因為外遇者在外遇過程中受到傷害就不算是外遇,只要有外遇行為造成他人婚姻破裂,這樣的情況就會成立侵害配偶權,並不會因為外遇者精神受創或是受到任何傷害就不成立。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或許女護理師為了男醫師犧牲這麼多卻變成真心換絕情的情況很讓人為她感到難過,然而,女護理師會有這些情況是因為他選擇介入他人的婚姻,去破壞了他人的家庭,甚至為了讓自己成為正宮而選擇直接面對面去傷害男醫師的妻子,這些行為對男醫師妻子造成的傷害絕對不會比她自己受到的還小,或許在她認為自己的遭遇很可憐之前,也應該想想自己是否也造成了另一個人的精神嚴重受創。

當然,如同我們前面所說的,既然是外遇,女護理師的行為就是屬於侵害配偶權,因此法院也判決女護理師要賠償男醫師的妻子八十萬元,這個結果或許不僅是正宮應得賠償,同時也是外遇者得背負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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