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貪案部分,台北地方法院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處現任無黨籍立委蘇震清10年徒刑。
蘇震清另提起刑事自訴指控,台北地檢署疑似人為變造掩蔽了偵訊錄音,包含民國109年8月10日訊問李恒隆的檔案,有多個關鍵證詞內容充斥雜音無法辨識,受干擾時間接近6小時,且多段內容無端遭到遮蔽,侵害他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訴訟權益,檢察官及書記官涉犯偽造文書及濫權追訴等罪。
台北地院審理自訴案後認為,濫權追訴罪部分,個人並非該罪的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蘇震清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全部均不得自訴,提起本件自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不受理。
案經蘇震清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蘇震清對檢察官的上訴,另考量書記官對於李恒隆等人的陳述內容,有未如實記載之嫌,就此部分撤銷,發回由北院更審。
台北地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判書記官無罪;蘇震清不服,可提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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