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9月24日清晨,許男帶著黑色米克斯愛犬行經南京路口,準備前往衛武營運動,小狗搶先走在前頭,通過分隔島後被吳姓騎士撞上,吳男摔車倒地受重傷,顱骨、顴骨等多處骨折,還造成呼吸衰竭合併細菌性肺炎。
吳男事後報案提告,檢察官依過失傷害提起公訴,認為飼主應該以狗繩、鍊條控制犬隻,不得讓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造成他人發生危險;許姓飼主則辯稱,當時他們是綠燈,小狗慢慢走過斑馬線,如果吳男不超速、闖紅燈就不會發生車禍。
高雄地院勘驗路口監視器,只見發生擦撞畫面,無法直接確認當時交通號誌,認為許男雖然並未使用牽繩,但沒有起訴書所稱「狗隻奔竄於人車往來車道」情形,小狗全程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難以認定構成妨害交通。
況且,案件送交中央警察大學鑑定交通號誌,結果也認為案發時小狗沒有闖紅燈,反倒是騎士超速行駛且違反號誌闖越紅燈,因此法院依照相關事證,以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決許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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