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公布的修正草案,包含四大部分:第一,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的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第二,增訂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等,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第三,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並刪除現行條文第19條(意指比照一般監獄規範辦理);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及授權辦法的授權範圍。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為了讓受刑人和社會達成互惠,原本外役監採取低度管理,在獄政管理上有正面意義,但是近期卻發生受刑人殺警案,以致社會到對外役監制度產生疑慮,這次修法即是基於社會安全的維護而生。
目前《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和《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將一併送交立法院審議,由法務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與警械使用條例修法草案一起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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