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去年間派員到新北土城稽查一處空地,發現上面的雜草高度竟然超過50公分,又因該處屬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的「指定清除地區」,雜草叢生已構成污染環境行為,決議要求3名地主限期改善,但事後稽查員到場複查時,看到草還是很高,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對3位地主各開出1千2百元罰單。
地主上訴主張,以常識和經驗來看,一般人不會「將雜草視為廢棄物」,指稱新北市府將所有區域列為《廢棄物清理法》指定的清除區域,另將「空地長草超過50公分」視為污染環境行為,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裁量合義務性裁量原則」。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新北市轄內「空地長草超過50公分」視為污染環境的公告,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的立法意旨,並無逾越法定裁量權,空地雜草若放任不管,容易孳生病媒蚊蟲,不利於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因此判3名地主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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