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林秉樞一審「私行拘禁」無罪 高嘉瑜律師:法律適用完全錯誤

高嘉瑜律師李永裕也遺憾指出「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完全錯誤,絕對會請檢察官上訴到底。(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劉芳妤報導

男子林秉樞涉嫌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案,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判處林秉樞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其中傷害罪8個月刑期不可易科罰金,私行拘禁部分無罪。高嘉瑜痛訴,私行拘禁無罪對她來說是「非常大的傷害」,律師李永裕也遺憾指出「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完全錯誤,絕對會請檢察官上訴到底。

林秉樞施暴高嘉瑜案,新北地方法院今日下午一審宣判,林秉樞所犯共13罪,總刑度有期徒刑2年10月,其中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另外「私行拘禁」部分則是判無罪。

高嘉瑜下午出面指控,當初檢方求處最重的就是私行拘禁,求刑1年6月,不過這部分竟然無罪,「這對我而言,是一個非常大的傷害,我們會請檢方一定要上訴」。

律師李永裕直呼,對法院宣判結果「非常遺憾」,他更說「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李永裕指出,法院判處傷害罪囚禁8個月,扣除先前羈押的226天,等於法院用技巧方式讓林秉樞從羈押刑期全部可以扣。

針對私行拘禁判決無罪,李永裕表示「完全無法接受」。他提到,《刑法》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法院只判半段的「私行拘禁」無罪,「後半段的『以其他非法方法』怎麼不去審酌?」

李永裕指出,最高法院先前說明,《刑法》302條私行拘禁罪,跟304條的強制罪要保護的法意不同,302條是要保護人身自由,304條是意識自由,「若強迫意識自由長時間會觸犯私行拘禁」,所以最高法院認為「不能捨重罪認輕罪」。他表示,但今天法院說私行拘禁罪已經構成強制罪,所以不另判私刑拘禁罪,「這在法律適用上完全錯誤」。

李永裕強調,這部分檢察官已經聽到了,法律適用問題法院明顯錯誤,絕對會請檢方上訴到底。

針對私行拘禁部分,法院判決書上指出,高嘉瑜指林秉樞不讓她離開房間,「並未具體指訴被告以何非法方式對其私行拘禁,且期間亦有服務人員遞送冰袋,告訴人並未求救」;再者,高嘉瑜雖然因裸身狀態,或林秉樞不願交還她手機使她難以離去,然而林秉樞喝令告訴人裸身、控制告訴人手機「仍屬強制行為,難以認定為私行拘禁行為」等理由,判處林秉樞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