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後犯罪入獄 我能在他服刑時離婚嗎?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有位人夫在結婚後不久便入獄服刑,儘管如此,他仍舊努力透過自己入獄前的存款以及向朋友周轉金錢來讓家庭能夠順利運作,然而他的妻子卻以入獄服刑這件事情加上兩人分居時間過長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結果卻是讓妻子出乎意料,法院認為丈夫儘管人在獄中還是有努力維繫婚姻關係的,因此最終駁回妻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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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案例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決定著為什麼妻子會沒辦法訴請成功,兒在提到這點之前,我們要先來說說如果配偶結婚後得入獄服刑,這樣只剩下獨自一人的配偶是否真的沒辦法以此為由來訴請離婚。

實際上在民法第1052條列出的可訴請離婚的十大事由當中,其中一款就是配偶如果因為故意犯罪而遭到判刑確定六個月以上,這樣另一方就能夠向法院訴請離婚,可能有人會覺得這樣的理由是不是有點太殘忍,畢竟配偶只是暫時入獄服刑,並非永久不會回來,這樣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是不是不太對,其實民法當中本身就有提到夫妻有同居義務,而這樣的規定其實不只事因為兩人是夫妻所以應該要住在一起,而是一個家庭的維繫本身就需要夫妻二人一起努力,當今天配偶因為做出故意犯罪的行為而入獄,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呈現出了配偶對於婚姻的不負責任。

既然選擇結婚組成家庭,就應該要為家庭著想,但是配偶卻在結婚後做出犯罪行為而得服刑,這不只是會讓另一半在外有聲譽上的影響,同時也等同於把家庭重擔都拋給了配偶,而這絕對不是一個正常家庭中應有的模式,並且在長期將重擔都拋給其中一人時,勢必會造成那一人身心上不小的損耗,時間一長,就會對於維繫這段婚姻感到無力,因此民法才會將這點列入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

最後,回到一開始的案例,其實法院將妻子的訴請離婚請求駁回不只是因為丈夫雖然在獄中仍有努力維繫家庭,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時間的問題,妻子事在婚前就知道丈夫會入獄,然而她仍執意結婚,而從婚前得知丈夫會入獄的消息到訴請離婚,這中間已超過兩年,而民法第1054條就有明確提到,假如要以所謂的十大事由來訴請離婚,就要在得知事實的兩年內提出,否則將會因為過了除斥期間而無法再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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