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社團法人臺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計畫協會」指控,趙男2019年領養「花生」、「巧克力」二貓,當時雙方約定先由趙男試養半年,若沒有違反協議內容且貓隻能適應環境,半年後再讓與所有權。
豈料在同年10月14日、15日期間,趙男在台北市住處內,以不詳方式多次攻擊「花生」腹部,造成多處鈍傷致其器官喪失功能而亡,由於還在試養期間,協會求償貓隻價值損失2萬5467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以及律師費用20萬元。
法官審酌,「花生」大約在2018年7月8月間出生,年齡為1歲,原本是流浪貓,品種不明,有著短毛橘白相間之毛色,在2019年1月絕育,價值應以1萬元為適當。另外當初在合約上就有提到,發生法律糾紛,應由過失一方負擔律師費,請求賠償律師費用20萬元,應屬有據。至於精神慰撫金,法人組織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並不適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因此判趙男共須賠償21萬給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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