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2天為休息日,1天是例假,1天是休息日,若連續工作超過6日恐違反「一例一休」規定,雇主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不少民間企業會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出勤情形,以「1日換1日」的方式調整為連假,勞動部特此強調,若是企業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若少了這1程序,雇主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員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該如何計算?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違規同樣可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若為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雇主得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若是月薪制人員,雇主徵得員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後,出勤時間在8小時內,應加給1日工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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