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景田涉賄選獲准800萬交保!檢抗告成功 發回士院重開羈押庭
法院裁定蕭景田(中)8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成功。(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捲入台北市新科議員林杏兒樁腳涉賄疑雲,檢方發布通緝第5天後才自行到案,檢方認蕭景田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但法官認無收押必要,裁定800萬交保,士檢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稍早高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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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日前偵辦,國民黨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長曾繁川,涉嫌以每人1萬元,向20多名里長買票,而提供資金的人,疑似就是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

去年12月21日檢方前往其彰化住處遭搜索,蕭景田卻從後牆翻牆落跑,大搞失蹤,檢方29日發布通緝後,蕭景田5天,也就是3日自行到案,檢方向法聲請羈押禁見,但士林地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800萬交保,蕭景田得知能夠交保,離開法庭時,還一度開心的跟律師擁抱。

士檢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力求翻盤,今日高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並不得再抗告。

高院說明,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於偵訊及原審訊問供述前後不一,且有避重就輕之嫌,並與相關證人之證述情節,多有歧異,堪認被告有規避卸責之情,認被告所涉投票行賄罪嫌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有重新斟酌審查之必要。 

高院指出,士林地院原審以新台幣800萬元准蕭景田交保,是否足以確保本案之後續偵查及審判,而堪 抑制被告之逃亡或避罪動機,似亦有再予詳加研求之必要,因此檢察官提起抗告,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顧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士林地院將再次召開羈押庭,重新裁定是否羈押蕭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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