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委任律師胡中瑋提出三點聲明:
1.不認為台大學倫會報告有證據能力,理由是違反學術倫理的標準和侵害著作權的標準並不一致,表示一案可能違反學術倫理,但卻不侵害著作權。
2.雙方論文確實有重複的表達,但是林智堅論文撰寫在先,因為依照台大國發所規定,學士生在申請學術論文考試之前,必須通過碩士論文研究計畫,而且這兩者不得低於三個月,余正煌的修業論文僅剩最後一個學期,並且他的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沒有通過,所以才去拜託陳明通教授,教授基於師生情誼,提供制式化的研究底稿文字給余正煌使用,我們認為,余正煌後來拿那些文字來告林智堅,這是難以接受的。再者台大學倫會的報告依照刑事訴訟法,不符合法院審定鑑定人的程序,不得在本案中做為證據。最後有20頁完全複製問券,最後有27頁完全複製民調內容,其中未公開發表的著作,更不得依照著作權法52條引用,依照著作權法不得享有著作權,更無權提出訴訟。
3.針對余正煌先生在臉書說「該戰就戰」,呼籲余正煌不要躲在律師群後面,應該像個男子漢,指出哪一段是自己寫的文字,哪一段是陳明通寫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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