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性不能擔任派下員 憲法法庭宣判《祭祀公業條例》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今宣判祭祀公業條例部分規定違憲。(資料照/翻攝自司法院官方YouTube頻道)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3)日作出今年度第1號判決,認定《祭祀公業條例》中,關於派下員(權)的部分規定,未涵蓋祭祀公業設立人女性後代,已形成對女性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保障,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全案緣於「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的獨生女兒李奧於1937年(民國26年)出嫁後改名陳奧,李屋於1956年間死亡,陳奧也於2012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於2014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陳奧的子女陳純美等人打民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指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 2 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上述規定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前述規定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已經對女性形成差別待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若以個人難以改變的歷史性別刻板印象可疑分類,作為差別待遇標準,憲法法庭應以「中度標準」加以審查,也就是說此性別差別待遇必須具有「重要公益」為目的,且分類與目的間必須具有實質關聯性。

憲法法庭指出,涉爭議規定的立法理由中,強調尊重傳統宗祧繼承之舊慣及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祭祀公業設立最主要的目的在於發揚孝道,就祭祀祖先香火傳承而言,男性子孫及女性子孫並無本質上差異。

判決理由指出,在少子化的今日及可預見的未來,若將涉爭議的規定強行區分、繼續差別待遇,相當不利於香火傳承。憲法法庭認為,時至今日,女性子孫不論性式、結婚與否,是否婚後冠夫姓等,就承擔祭祀的意願及能力而言,與男性或冠母姓子孫並無顯著不同。

因此,祭祀公業中,不論是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者,倘若繼續任由系爭規定,作為拒絕設立人女性子孫列入派下員的理由,不但事理未合,也顯然未與時俱進,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於祭祀公業設立是為了祭祀祖先、傳承香火等初衷目的。

憲法法庭認為,系爭規定明顯是出於性別歧視且以歷史性刻板印象作為分類,形成不當差別待遇,且區分目的並非屬於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因此違憲。

判決最後指出,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性子孫,倘若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可檢具與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證明,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身為派下員的權利並負擔義務,但原本派下員已實現權利義務關係者,例如已受分派或已履行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本判決為黃虹霞大法官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