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音樂老師拒盤查被「大外割」、上腳鐐9小時 桃院判警2罪下場曝光
音樂老師詹慧玲拒臨檢被大外割事件,桃園地院判決員警違法值勤。(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音樂老師詹慧玲2021年4月在趕去上課途中,被中壢分局葉姓員警認為形跡可疑上前盤查,她拒絕並批「很蠢」,結果遭依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並被警方「大外割」、上腳鐐拘9小時。原本雙方均獲不起訴,後來大逆轉,檢方認定葉警違法值勤,提起公訴。桃園地院昨(31)日下午宣判,葉警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12萬;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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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慧玲被中壢分局葉姓員警認為行跡可疑,上前攔檢盤查,她認為依法無據,拒絕提供,並罵員警「這真的很蠢」,被員警以柔道 「大外割」方式壓制,依侮辱公務員罪嫌帶回警局。詹慧玲事後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為題在臉書發文,引發熱議,並向葉姓員警提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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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時葉警壓制詹慧玲畫面。(圖/民視新聞翻攝)

雙方在去年10月獲不起訴處分,但詹慧玲提起再議,去年12月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桃園地檢署認為被告葉姓警員的臨檢、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非依法執行職務,卻仍然阻擋告訴人離去;葉姓警員在告訴人無涉妨害公務犯行之情形下,違法逮捕,剝奪其行動自由,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檢察官依法提公訴。

桃院地院判決理由指出,根據密錄器及監視器畫面顯示,詹慧玲當時獨自走在公共道路外側,外表整潔且神色正常,並沒有像是吸食毒品、泥醉等精神異常;也沒有公然攜帶違禁物、易燃物、爆裂物或犯罪贓物,也沒有其他參與犯罪或即將要犯罪的徵兆;也不是由某個犯罪現場步行而出,且詹女被盤查時也沒有做出攻擊警察、加速逃逸等行為。

判決指出,以當時情景,葉警應沒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規定的盤查發動要件。而葉警卻仍以身體阻擋詹女離去,呼叫警力支援,並要求她到派出所查驗身分等,以強暴方式妨害詹女行動自由,已屬於違法攔檢並構成強制罪。

法院認為,詹慧玲以「真的很蠢」、「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等,是屬於捍衛自身權利並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並非在貶損葉警的人格地位,因此詹女並無構成妨害公務,也非現行犯,因此葉警對她上銬的行為並非合法執行職務。

法院指出,警員應避免使用不法強制力於無辜人民,造成行為舉止正常的路人(詹慧玲)身體受有損害,且事後也未有表達悔意,未能取得被害人原諒或賠償損失,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12萬;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白話來說,就是被告繳錢給國庫,就不用入獄服刑(以錢換自由)。 然而,易科罰金的前提,必須被告所犯的罪並非重罪(非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罪),且法院宣判的刑期也必須不超過6個月始可。

本案有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為刑法302條強制罪經刑法134條公務員身分犯加重後,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合刑法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所以這部分就不能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服社會勞動。全案仍可上訴。

而判決出爐後,中壢分局也做出回應,副分局長詹枝松表示尊重法院判決,而為捍衛警方執法尊嚴、保障員警合法執行公權力及持續關懷員警於訴訟期間身心狀態,針對葉員警察局及中壢分局後續將持續提供相關法律協助及啟動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機制。

詹枝松表示,未來除持續精進員警執法技巧,亦要求處理任何案件,務必依法行政、嚴正執法,並注意比例原則,以維護警察形象。也呼籲民眾於警方到場處事時應保持理性平和,配合及支持警察執法,為維護社會秩序與治安穩定共盡心力。

據了解,葉姓員警仍在思考是否要上訴,還沒有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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