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景田翻牆逃逸不服遭「緊急搜索」提抗告 今被高院駁回確定
蕭景田不服士林地院緊急搜索裁定提起抗告,今日遭高院駁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入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賄選案,當時被檢調搜索時蕭景田翻牆逃逸,後來遭通緝,最後高等法院裁定其150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不過蕭景田不服士林地院裁定緊急搜索其北投書房案件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日駁回抗告,並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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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景田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士林地方法院1月3日裁定具保800萬元,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1月6日撤銷發回。士林地院7日裁定具保1500萬元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被告與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不過檢方認為蕭景田對交款情節交代不清,且與部分里長候選人供詞不符,有續查相關人士之必要再提抗告,高院10日裁定駁回抗告,且本案不得再抗告。

不過蕭景田對於去年12月21日晚間8時57分至23時57分許,檢方另外對他的北投幽雅路書房緊急搜索一事提起抗告,士林地院今年1/12裁定認為,當時有相當理由可認情況緊急,檢方有符合緊急搜索發動要件,事後也在3日內陳報程序,並無不法,裁定應予備查,但蕭景田不服再提抗告。

高等法院說明,本案事涉蕭景田賄選案件,因有搜索扣押相關記事及資金流向記錄等證據之必要,經法院依聲請核發對於被告彰化縣二水鄉及台北市天母東路住處執行搜索之搜索票在先,經彰化執行搜索處所在場之蕭景田配偶表示,其對於本案台北市北投區幽雅路處所之所有權歸屬並不清楚,然該址為蕭景田辦公及親戚北上住宿之地點等語,是以該址也具備得以發現上開搜索標的證據之相當理由。

高院指出,調查處人員依檢察官指揮,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彰化住處執行搜索時,知悉蕭景田稍早已翻牆逃逸,足見被告規避訴訟程序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士林地檢檢察官依現場執行情形,認存在情況急迫之事實,在未能得悉被告動向之情形下,為免兼具被告辦公使用之處所物品遭不當處理,致不能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指示執行緊急搜索,也無不合。

高院說,此案於111年12月21日執行緊急搜索後,同年 23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送相關資料向法院陳報執行情形,並由指揮執行之台灣士林2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報告,陳報期間核無違誤。 

高院表示,原裁定本於同前認定,以聲請人之陳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准予備查,並無不符,抗告意旨徒以本案非屬緊急情況,蕭景田也無湮滅或隱匿證據之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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