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與助理莊炘睿自2020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下載被害人影像後,再以深偽技術將被害人的臉部特徵移植至AV女優臉上,並在各大社群平台PO出短影片吸引網友加入付費會員。新北地院依不當利用個資罪、刑法販賣猥褻影像、加重誹謗等罪論刑,去年7月判處小玉5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98萬元;莊炘睿判3年8月、得易科罰金132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1338萬元,全案於二審審理中。
民事部分,全案受害者高達119人,其中有21人提告求償,新北地院認為,「猥褻影像一旦上傳至網際網路後,甚難阻止、收回」,自去年12月陸續判小玉與莊炘睿須賠償黃捷及某空姐各100萬元,近日再判應賠某位YouTube頻道訂閱數、FB粉絲人數都接近百萬的正妹網紅100萬元。
而小玉「換臉」一案發生時,刑法尚無「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立法院院會今年1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防堵利用深偽技術犯罪牟利,卻因法規不足而輕判,甚至可易科罰金的事件重演,修正案通過後,在有重罰的法源基礎下,每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若犯下多案,刑期恐超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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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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