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簡女、劉男各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2人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簡女任職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契約助理員一職,負責辦理公立醫院小額採購案,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法定職權的授權公務員。但簡女未利益迴避,直接找上離婚但仍同居,實質上有配偶關係的劉男承包,2人約定由劉男偽造廠商報價單,再連同自己經營公司或工程行的報價單一併傳送給簡女,前後辦理83筆不法小額採購,金額共計17萬5406元。
判決理由指出,簡、劉2人於偵查中自白,劉男也全數繳回17萬多元的犯罪所得;簡女則無犯罪所得,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中的減刑條款。
高院指出,2人已填補犯罪所造成損害,雖然辦理小額採購便宜行事,未依法比價,同指定特定廠商承包,但本案情形與其他政府採購法弊案相比,惡性較小;且事後2人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已有悔意,均無前科,素行良好,經貪汙治罪條例減刑後仍有2年6月徒刑仍屬過重,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依刑法59條顯可憫恕情形,再酌減其刑。
高院另外指出,簡女、劉男為滿足經濟需求,不思利益迴避行為確實違法,但審酌2人犯後態度,劉男罹癌且沒有工作等,各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為使其深刻記取教訓,判決確定1年內須各支付國庫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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