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塵爆案二審認定「八仙樂園有過失」 須賠3傷者上千萬

八仙塵爆案幫時震驚社會。(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2015年6月27日震驚社會的八仙塵爆案,台灣高等法院有3件受害人求償案件昨(24)日做出宣判,認定八仙公司、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瑞博行銷,應依消保法賠償林姓傷者767萬4055元、張姓傷者891萬8180元、及吳姓傷者736萬728元,合計共賠償新台幣2395萬餘元。時任八仙總經理陳慧穎與瑞博公司簽租約,應依公司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高院判決指出,呂忠吉為玩色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瑞博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媒體總監。2015年6月17日,瑞博公司向八仙公司承租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場地,同年月27日晚間16時30至21時舉行「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沈姓、盧姓工作人員持二氧化碳鋼瓶噴灑色粉,當時晚間20時31分許,因盧男將色粉噴入高溫電腦燈,瞬間引發塵爆,擴散至全舞台,這次宣判為參加活動的燒傷者林女、張男、吳男,請求的損害賠償案件。

高院指出,八仙為提供場地及各項設施給消費者遊樂、休息的企業經營者,發生事故的「快樂大堡礁」既然屬於八仙樂園範圍內,消費者自然對於八仙公司提供的服務,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高院判決提到,八仙公司除出租場地外,事前也與呂忠吉開會討論配合細節,且依協調結果提供開放停車場、安排接駁車,延長園區更衣室、餐飲商店等設施的營業時間,也指示客服人員代為叫車、廣播,配置救生人員及管理人員作為派對周邊服務。

高院指出,八仙公司因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而增加門票、餐飲、設施、服務等收益,也與瑞博等2公司共同構成完整派對活動,提供歌手演唱、播放音樂、噴灑色粉、螢光漆、泡沫等服務,因此無從切割、分裂看待。

高院認定,八仙與瑞博等3公司共同提供場地及服務,不符合消費者可合理期待的合法及安全性要求,自應依消保法連帶賠償3位傷者上述金額,以及懲罰性賠償金50萬元。

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雖然是登記負責人,但高院認為實際租約是由總經理陳慧穎與瑞博公司簽訂,難認為是董事長的執行業務行為,因此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時任八仙總經理的陳慧穎,違反觀光旅遊業管理規則第23條,「不得將觀光遊樂設施分割出租」規定,將「快樂大堡礁」分割出租給瑞博公司,還是供法定目的以外的活動使用,應依公司法23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就上訴利益超過150萬元部分當事人可上訴,其餘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