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事發在去年6月30日,男子駕駛時連超2輛車遭人檢舉,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挨罰1200元並記點1點。
判罰結果出爐後,男子並不買單,認為自己之所以連超2輛車,是因為自己當時準備從左方車道超越前車時,前車卻突然加速、緊緊跟住另一台車,擺明不想讓他超車,導致他被迫連超兩輛車,結果卻因此吃下罰單,讓他無法接受,提起行政訴訟希望免罰。另外他也指控檢舉人後續「從右邊超車」違法。
對此,交通事件裁決處(交裁處)拿出法條解釋,除了連超2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款中,也有明確規定汽車超車時,「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也就是說超完一台車後,必須再度切回原車道,挨罰男子也並未落實。
駕駛人超車後,應駛回原車道。(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對於男子提起行政訴訟希望免罰的舉動,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男子當時橫跨到對向車道連超2兩車的舉動,已經構成「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的違規行為,就算檢舉人後續違規仍無法免責,最終判男子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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