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最高法院「大法庭」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次看
前立委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6300萬元案件,最高法院大法庭今(2)日作出裁定,認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律師李亦庭表示,2019年正式實施的大法庭,就是針對終審法院對法律見解有歧異時,為「統一法律見解」而生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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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參考德國法制,設立大法庭制度,並於2019年7月4日正式實施。

據司法院網站,大法庭主要目的為統一法律見解,避免判決因為不同法官、法庭的見解不同造成歧異,影響當事人權益。此外也強調大法庭制度也是希望對當事人更公平、下級審法院有遵循方向,減少判決被撤銷、發回機會,縮短審判時程。

不過要注意的是,大法庭並非獨立於我國三級三審制度之外,而是在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下設置,成員由各法庭組成,以合議方式統一法律見解,但不會作成「終局裁判」。也因此,當大法庭作出裁定後,以最高法院為例,原本的承審庭還是需要依據裁定意旨,作成合法判決。

據司法院網站,針對法律見解歧異及具有原則重要性,且對裁判結果有影響的法律爭議,除了終審法院承審庭依職權自為提案以外,個案當事人也可以向承審庭聲請提案。

之所以會有大法庭制度誕生,主要原因為過去最高法院會選編有代表性的「判例」、或開會作出多數決「決議」作為歷審法院日後判決的方針,通常對法官有通案拘束力。

但過往判例及決議作為判決方針,會有以「司法行政」代替統一法律見解爭議,也不符合司法「在個案中表達法律見解」的本質。且判例與決議常有脫離個案事實情形,是否合用於每個個案過去也備受質疑。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將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全部停用;未停用者也無通案拘束力。決議制度也只有參考性質,不得凌駕於其他裁判之上。至於承審法庭若想採取不同見解,則需要重新提案大法庭審理。

律師李亦庭指出,會需要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案件,由於實務見解不一,通常具有較高的法律爭議性,不過有了大法庭制度後,至少律師、當事人對於司法裁判比較有可預測性,不會讓人民無所適從,提升法的安定性。另外,雖然案件透過大法庭裁定,整體訴訟時間可能會拉長,不過經由統一見解,有助於避免個案因為見解不同,在歷審撤銷、發回當中來來回回,耗盡年華,在這點上可正面評價此制度。 

李亦庭指出,大法庭可說是追求「司法金字塔訴訟」下所產生的制度,而在大法庭審理程序中,當事人對於法律爭議,可進行言詞辯論,專家、學者也可能參與表示意見,保障當事人參與程序的權利,也有提升程序的透明性。

李亦庭表示,不過大法庭裁定比較屬於「中間裁定」,僅對提案的案件有拘束力,沒有通案效力,其他案件有相同或類似事實,沒有一定要遵從的義務。但若後續要作成不同見解的裁判,承審庭必須要再次提案到大法庭,否則應該採取大法庭裁定的見解,所以實際上能夠達成確保最高法院各庭的見解一致性,下級審法院對於這樣統一的法律見解也應該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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