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駁回理由指出,檢方對於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證明至令法院相信「很有可能」支持程度,已善盡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舉證責任。此外,依檢方提出的卷內證據,已經足使法院相信沈宗隆很可能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犯行,且達到羈押程序所要求的「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指出,本案雖經檢方實施通訊監察等調查程序達數年,進而發動搜索、扣押,但主要的共犯及證人均是近期才到案陳述,因此就重要的犯罪事實而言,然屬於偵查初期間段。且於檢警執行收所約談前,沈宗隆就已開始警覺自己即將遭到司法調查,還去面會相關證人、打聽消息等舉動,甚至在檢警發動搜索前更換手機。
裁定理由指出,根據上述情形,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沈宗隆確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加上他身為雲林縣議長,對共犯及證人影響力甚大,若不予以羈押,可能影響檢方後續偵查。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沈宗隆自3月16日起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沈男抗告,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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