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在離開長榮大學時,遭到梁育誌擄殺,女大學生家人事後跨海來台,希望台灣法律重懲凶嫌。橋頭地檢署同年12月依強盜殺人等罪名,將梁姓凶嫌起訴,並向法院具體求處死刑。
橋頭地院去年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宣判梁育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今日宣判,高院高雄分院行政庭長邱明弘說明梁育誌3個犯罪事實,首先是B女被強制性交未遂,高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地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另外,梁育誌對A女馬國女大聲遺棄屍體,高院同樣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2年。
至於馬國女大生死亡案,高院撤銷改判。原審認為梁育誌是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故意殺人罪,處情節較重的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被告有期徒刑死刑。高院撤銷主要原因是在於「犯罪事實認定」,原審認為梁育誌勒斃女大生的「時間順序」與高院的證據資料不符,因此將犯罪事實撤銷改判。
邱明弘補充,也就是說,原審認定梁育誌強制性交結束後才勒緊女大生脖子,使女大生死亡,但高院認為證據認定不出他是在強制性交後才勒斃,而是認為應該在實施強制性交當時就勒緊女大生並造成死亡。
論罪部分,高院認為梁育誌犯罪行為是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2罪的想像競合犯,從刑罰較重的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來量處刑罰,刑罰部分仍然維持原審「死刑」結果。
邱明弘最後說明判處死刑理由,梁育誌行為屬於預謀且有計畫的犯罪,手段甚為殘酷,犯行引發社會大眾恐慌,審理中也未見梁育誌有悔意。原審地院及高院都曾將梁育誌送再犯可能性鑑定,結果均認為梁育誌再犯可能性高,審酌《刑法》57條各項情節及送梁育誌量刑鑑定報告書的內容,所以判決梁育誌死刑。
更多新聞: 快新聞/英國威廉王子突訪波蘭邊界基地! 讚揚駐守部隊力挺烏克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