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侵占口罩900片的代價! 前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更一審判6年半
更一審判李志交6年6月徒刑,圖為李日前被收押畫面。(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原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李志交涉嫌與舊部合作,利用派駐口罩工廠機會,在疫情嚴峻期間侵占900片口罩,對外販售牟利,一、二審均依貪污罪判10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9)日宣判,改判6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口罩300片、台幣8000元宣告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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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判決指出,李志交原任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被指派至新北市某間口罩公司擔任督導官,主管口罩生產、點交等徵用相關職務。

判決指出,李志交與舊部張政陽,共同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的犯意聯絡,2020年2月23日上午、24日下午,由李志交從口罩公司生產線區,將尚未點收徵用,仍為公司所有的零散口罩,搬移至大門;並指示張政陽抽取部分口罩以每箱300片裝存,再伺機搬離,以此方式前後侵占口罩共3箱得手,其中2箱以新台幣8000元出售。

法院認為,上述犯罪事實均有充分事證可以認定。並指出,該口罩公司以自有機台、原料、員工生產口罩,並經淘汰不合格廢品,始點交給徵用機關,再按徵用數量核銷支付補償費。因此,該公司所生產之口罩,未經點交徵用機關前,均為公司所有,非屬於徵用機關的「公有」財物。

判決指出,李志交將尚未徵用的3箱口罩私自運離、對外販售,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時,李志交否認犯行,依侵占職務上「公有財物」罪判其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張政陽則判1年8月,緩刑3年,張的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僅李志交繼續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在尚未清點、交付口罩予徵用機關或所指派之人員前,該公司所庫存或線上新生產之口罩,是否已屬於徵用機關之「公有」財物?尚有疑義,因此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今日宣判,綜合相關事證及適用法律後,改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李志交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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