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駕駛未禮讓行人辯「綠燈已5秒看不出他要過」 遭法院勘驗打臉判敗訴
事發地點位於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語新湖二路口,圖為示意圖,非當時照片。(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盧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行經台北市內湖舊宗路時,因未禮讓行人被員警攔停舉發開罰2000元,他不滿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已經綠燈5秒,無法看出有行人要通過斑馬線的意圖,且員警所在位置應無法判斷是否保持3公尺距離等,主張免賠。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勘驗密錄器及行車器錄器畫面,認為警方裁罰並無違誤,日前宣判駁回盧男之訴,還需多繳納300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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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位於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與新湖二路口,去年12月23日下午1時15分許,盧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該處,因「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被內湖分局員警攔停舉發,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盧男開出2000元罰單,但盧男不服被開罰,於今年2月提起行政訴訟,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盧男向法院主張,當時行人於馬路旁等待,且綠燈已經亮了約5秒,無法看出行人有要過斑馬線的意圖,被員警認未禮讓的那位行人才在自己視線正右方正要邁出步伐,員警所在位置應無法判斷是否有低於3公尺距離等,主張撤銷罰單。

北市交通裁決所則提出採證影像主張,盧男是於綠燈亮起時立刻開啟右側方向燈逕自右轉,期間並未停等察看路況或讓行人先行,且右轉時車右前懸及右側車身與該行人距離不足3個行人穿越道枕木紋(俗稱斑馬線),亦及距離不足3公尺。

交通裁決所還指出,採證影片可見綠燈亮起時行人隨即向前行走,並未如同盧男所說無法看出行人要通過意圖、有等綠燈5秒等,主張盧男說法是矯飾之詞。

士林地院審理時曾勘驗員警密錄器及盧男行車紀錄器畫面,影片中顯示盧男開車在事發路口右轉時,並未停等、禮讓沿行人穿越道行走的行人先通過,並於行人前方約1至2格枕木紋處,逕自穿越行人穿越道完成右轉彎;從行車紀錄器畫面中亦可得知盧男確實得以見到行人站立於路口人行道數秒鐘,盧男亦因此而為「慢慢之右轉彎」,但盧男車輛通過停止線抵前方機車待轉區時,該行人即已往前走到行人穿越道第一個枕木紋處。

法院判決也指出,該路口枕木紋間隔為70公分、寬度為40公分,縱然為2格枕木紋,亦僅為150公分,此一事實與內湖分局派員至現場丈量結果相同。

對於盧男主張行人在路旁等候,綠燈也亮了5秒,無法看出行人要通過斑馬線等語,法院指出,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法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論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處罰,而本件盧男確實有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依勘驗結果所示,盧男既然能見到該路人停於行人穿越道旁的人行道,就應要注意路口可能有行人要通過。

法院認為,盧男抵達路口時,雖然是「慢慢右轉彎」,但該行人確實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第一個枕木紋處,最後雙方不過相距1至2個枕木紋的距離,遠低於3公尺基準,因此即使盧男對於違規行為未有故意,仍有過失可歸責事由。

士林地院綜合以上事證,認定盧男確實於上述時間、地點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規事實,北市交通裁決所的裁處並無違誤,盧男主張並無理由,因此判決駁回。此外,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亦應由盧男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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