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14)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這次修正規定的兩大重點:
電費計收標準 |
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
| 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不可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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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
| 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可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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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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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 |
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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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相關電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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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特別提醒民眾自今天(15日)日開始,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
去(2023)年租賃條例修法,租屋族的租賃住宅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果不改正者,可以處3萬到30萬元罰鍰、拒不改正者則加重處以5萬到50萬元罰鍰。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解約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時,8月開始可向內政部合作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電洽免費租屋法律諮詢。
內政部公告相關連結:租屋電費新制常見問題QA、租屋電費新制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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